为拓宽学术视野,丰富法学知识,3月18日上午,法学院在二楼多媒体教室成功举办了“诉讼时效制度中的实体与程序”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特别邀请到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霍海红教授担任主讲,法学院民事法课程组组长何燕副教授任主持,王洪平教授、张洪波副教授任评议人,40余名来自山东省鑫士铭律师事务所的实务律师和二百余名学生一起聆听了此次法学盛宴。
讲座伊始,霍海红教授首先从在自己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出发,指出在面对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时仅从实体或者仅从程序出发都是不全面的,而且会产生很多误解,所以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析。接着,霍教授从诉讼时效效力问题、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问题和执行时效问题叁方面为大家详细阐述。在诉讼时效效力问题方面,霍教授分别列举了法国的诉权消灭说、德国的抗辩权发生主义和日本的权利消灭主义进行说明,得出了当前我国过度强调抗辩权发生说的私人自治逻辑、以至于造成了对法国诉权消灭说误解的结论。其次,在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上,他提出绝对时效中断、有条件时效中断和时效不中断叁种观点,目前我国立法在这方面并没有规定,而在有关司法解释的批复中以及实务界的使用中都能看出偏重的是有条件时效中断的观点。随后,在诉讼的执行时效方面,霍教授认为执行时效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在历史上它曾长期存在。他同时指出,执行时效从2007年开始在性质上逐渐向诉讼时效转变。
最后,王洪平老师与张洪波老师分别作精彩点评,并对霍教授的学术造诣给予高度评价。对于现场同学与实务律师提出的问题,霍教授皆热情而细致地予以解答。通过本场讲座,同学们在获得丰富专业知识的同时感受到了法学名家的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