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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应邀参加2014首届“中国大学智库论坛”
作者:法学院     日期:2014-12-12     来源:法学院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2月6日至7日,首届&濒诲辩耻辞;中国大学智库论坛&谤诲辩耻辞;年会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年会的主题是&濒诲辩耻辞;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谤诲辩耻辞;。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上海市副市长翁铁慧出席论坛年会并致辞。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相关部门领导和高校知名专家作了专题报告。来自全国75所高校的近30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研讨。本次论坛年会由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同指导,复旦大学和论坛秘书处主办。复旦大学校长许宁生院士在论坛上致辞,党委书记朱之文主持了论坛。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我校校长房绍坤教授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在大会上作《对于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的建议》的主题报告。在主题报告中,房绍坤指出:&濒诲辩耻辞;为制定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并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民法典,应当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学者主导型的编纂委员会。学者主导型的编纂委员会应当以学者为主体,要广泛吸收各界人士参加,其人员应包括法学家、法律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语言学家、逻辑学家等社会各界人士。第二,学术研究型的编纂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应当对民法的基本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使各种可能存在的争论事先得到解决。第叁,实体组织型的编纂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应当是实体组织型的专门机构,并应当有独立的经费、办公地点等。第四,专职工作型的编纂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专职从事民法典制定工作,负责条文起草,国家必须为此创造适当的条件。第五,职权多元型的编纂委员会。为保证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的工作,应当赋予其以多种职权,主要包括人员调配权、财物支配权、咨询权等。&谤诲辩耻辞;房绍坤所作的主题报告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